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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05-23 09:46:16 UTC - NOT_HELPFU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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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讀條文46-2明定,立法院行使調查權,不得逾越調查目的、事項與範圍,並應尊重其他國家機關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的職權,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開的行政特權。裁判確定前的訴訟案件就其偵查或審判所為的處置及其卷證,立法院不得行使調查權。尚未確定的訴願事件,或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的機關本於職權處理中的案件,亦同。此部分是按照民進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無異議通過。 此項為民進黨提出,無異議通過 問早餐吃什麼,如果立委無法舉證在調查目的之內,無法開罰 相關新聞 https://newtalk.tw/news/view/2024-05-21/920754 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123475/79794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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